案例20与软件相关的侵犯商业秘密或侵犯著

编者注:本案涉事主体均为从原单位离职的员工,后另起炉灶,新设软件开发销售公司,擅自复制原单位软件源代码后,以新设公司名下销售。侦查机关前期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后变更指控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案号: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苏刑初34号

法院查明:

1、金智公司及涉案计算机软件

金智公司成立于年1月23日,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教育软件的开发、销售等。

年12月3日,金智公司对“金智教育校园ERP系统软件V1.0”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年8月15日。该软件分为学工部分和教务部分,涉案宿舍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就业管理四个计算机软件属于学工部分。

年11月20日,金智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光盘,其中记录截止年6月该公司研发完成的宿舍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和就业管理四个计算机软件的Java代码。

2、达科教育公司、达科信息公司及五名被告人的任职情况

达科教育公司成立于年9月16日,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与教育相关的软件等,法定代表人蔡惠龙,达科信息公司、被告人傅银文、葛飞飞、肖昶均系该公司股东,出资额分别为万元、50万元、6万元、6万元。

达科信息公司成立于年4月7日,注册资本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法定代表人洪智。

被告人傅银文年3月至年5月就职金智公司,在产品中心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金智公司离职当月即入职达科教育公司,任技术总监,全面负责软件开发工作。

被告人徐明娟年2月至年7月就职金智公司,在产品中心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金智公司离职当月即入职达科教育公司,任程序员,负责学工软件开发工作。

被告人王文宏年8月至年8月、年10月至年9月就职金智公司,在工程中心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金智公司离职当月即入职达科教育公司,任学工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学工软件开发工作。

被告人葛飞飞年7月至年6月就职金智公司,在开发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后离职,年9月入职达科教育公司,任教务部门负责人,同时参加学工软件开发工作。

被告人肖昶年2月至年6月就职金智公司,在产品中心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金智公司离职当月即入职达科教育公司,任软件开发程序员,负责学工产品开发工作。

3、涉案被控侵权软件的复制、发行情况

年8月,达科信息公司投标江南大学学生工作管理系统采购,投标总报价32.4万元,其中,学生奖惩管理中心报价7万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价5.2万元、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报价6万元。被告人傅银文、葛飞飞、肖昶、徐明娟均系开发团队成员,研发团队人员履历中载明四名被告人的工作单位系达科教育公司,且被告人傅银文负责公司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定技术目标与工作方案。年10月,达科信息公司与江南大学签订《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开发技术合同书》,并销售计算机软件,合同标的32.4万元。合同签订后,江南大学陆续向达科信息公司汇款,达科信息公司向江南大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32.4万元。该合同约定事项于年12月完成验收,被告人王文宏在达科信息公司盖章处作为公司代表签字。

年8月,达科信息公司投标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化校园一期软件建设项目采购。投标分项报价表显示学生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宿舍管理6万元、就业管理6万元,项目总报价合计万元,一次性优惠报价万元。年2月,达科教育公司与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签订《数字化校园一期软件系统开发技术合同书》以销售计算机软件,合同标的万元。合同签订后,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陆续向达科信息公司、达科教育公司汇款,达科信息公司向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万元。该合同约定事项于年12月完成验收。

年10月至案发,在明知达科教育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傅银文作为达科教育公司技术总监,负责组织安排被告人徐明娟、肖昶、葛飞飞、王文宏参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

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达科教育公司查扣到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移动硬盘等。

关键证据: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金智公司著作权登记情况。11月20日金智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ERP(W5)软件源代码(其中包括截止年6月该公司研发完成的宿舍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和就业管理四个计算机软件的Java代码)。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宁公(网)勘()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年12月3日在达科教育公司被扣押的台式机电脑硬盘复制后使用“TortoiseSVN”(SVN客户端工具)提取出学工系统软件源代码。同时,公安机关使用SVN客户端查看源代码操作日志,对首次上传情况以截图的方式固定。

3、号鉴定意见书,证明上海上信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于年9月7日作出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Java语言是一门面向对象的计算机编程语言,具有功能强大和简单易用两个特征。可以用于编写桌面应用程序、Web应用程序、分布式系统和嵌入式系统应用程序等。是当今主流计算机编程语言之一。本次鉴定的材料中,所有程序代码文件的文件名后缀均为.Java,代码的语句及格式也均与Java语言一致,可以基本判定送检软件为使用Java语言编写的软件。鉴定意见如下:两份检材中宿舍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就业管理软件模块中同名文件的代码相似度检验结果分别为95.9%、93.1%、91.8%、94.5%;两份检材中出现“yyu”的位置均在注释行,同时被检索出“yyu”的同名文件共29对,每对同名文件出现“yyu”的次数一致,均为49次。

法院评析:

关于涉案被侵权软件及其著作权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涉案被侵权软件是金智公司截止年6月研发完成宿舍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和就业管理四个计算机软件的Java代码。金智公司于年12月3日将ERP(W5)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本案所涉四个计算机软件属于其中的学工系统部分。经当庭演示,在金智公司的数据库中,从文件夹的建立、每一日文件的陆续上传均有完整的时间记录和清晰的演变脉络。金智公司自上述软件研发完成之日即拥有著作权。

关于涉案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是相对于硬件而言,是能被计算机读取、编译、执行的程序文件。软件代码则是由程序员编写、创作的具体内容。年11月20日金智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软件源代码光盘里记录的是金智公司截止年6月编写完成宿舍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和就业管理四个计算机软件的Java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

关于号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证明软件代码同一性的问题,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两份检材中均出现的ssgl、jygl、jcgl、zzgl四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分别是宿舍管理、就业管理、奖惩管理、资助管理四个计算机软件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经比对,四个同名文件夹中的代码相似度高达90%以上。此外,在两份检材中出现“yyu”的次数、位置一致。金智公司员工于勇将用户名“yyu”写在注释行,故鉴定材料1中出现“yyu”,而被告人对于鉴定材料2中多次出现“yyu”未给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因此,号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两份检材达到实质性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傅银文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明娟、王文宏、葛飞飞、肖昶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8.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银文、徐明娟、王文宏、葛飞飞、肖昶犯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人傅银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肖昶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文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葛飞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明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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