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商业秘密另起炉灶,得罚中国市场
中科医院专家 http://m.jpm.cn/article-95589-1.html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轻则处以罚款,重则被判刑。近日,浙江省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向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乙公司和俞某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出两张10万元的“罚单”。这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宁海查处的首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据了解,年至年,俞某就职于一家研发、制造、经营汽车塑料模具的专业公司(下称甲公司),俞某在此先后担任设计师、销售主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年入职后,俞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书》,公司后续出台了《信息资产管理办法》,规范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公司内网服务器进行保密管控。在此期间,公司为俞某配发了电脑,并设定权限,设置用户名、密码,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料,俞某利用职务便利,不间断地从甲公司内网服务器上下载包含公司技术、市场两方面的文件资料。年底,俞某打算“另起炉灶”,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外4名股东出资万元,成立了乙公司,从事模具制造、加工经营活动,俞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3月,俞某在从甲公司离职办理商业秘密移交手续前,擅自将偷偷下载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拷贝,并于离职后将文件资料带到乙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年3月,俞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资料中的客户名单,以乙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年4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甲公司举报,怀疑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该局随即展开调查,并在掌握基础证据的情况下对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的笔记本电脑上存储有包括甲公司门板模具设计技术说明等技术文件及甲公司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报价策略等市场文件在内的大量资料。经认定,这些文件资料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当事人俞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与甲公司协议及规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构成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乙公司明知俞某提供的资料是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仍予以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俞某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且与举报人达成谅解,宁海县市场监管局结合相关规定,决定对俞某及乙公司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分别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大家都在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快自查!易燃易爆还触电,85%“拖线板”质量未达标市场监管总局:这8批次食品不合格!执行编辑:刘琦《中国市场监管报》征订进行中!全年均可订阅~年1月1日起,《中国市场监管报》采取纸媒+数媒复合订阅方式。支持智能手机端同步原版阅读,当期报纸当天看,往期报纸即翻即览,价值文章随手评论、收藏、转发,附赠百余种期刊杂志、有声读物。请到当地邮局订阅,邮发代号1-92,全年定价元。订阅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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