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规定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近年来,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小镇等农家乐(民宿)建筑大量涌现,乡村旅游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休闲旅游方式,有力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眼下正是寒假、春节旅游高峰,农家乐等生态旅游成为了学生、家长群体的首选。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农家乐(民宿)建筑由村民自建房屋改造而成,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疏散条件差、防火间距不足、缺少防火分隔和消防水源等问题,火灾危险性大。
为规范和提高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崇左市消防救援支队推动崇左市人民政府印发《崇左市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崇左市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第5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农家休闲娱乐(附带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建筑面积不超过㎡,高度不超过24m的上述场所。
第三条超过上述规模的农家乐(民宿),及本规定未说明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第50号)实施。
第四条已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
第五条农家乐(民宿)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的农家乐(民宿),依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第50号),依法可不办理上述手续。
第六条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农家乐(民宿),消防救援机构只针对消防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抽查,申报单位要自觉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对不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农家乐(民宿),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第三章消防技术要求
第八条场所所在建筑的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应为不燃材料;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经营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经营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且每层经营面积不得超过㎡。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九条场所所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5.2.2条的规定。防火间距不足时,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十条场所周边应设置供消防车到达或靠近的消防车道(净高及净宽不小于4m),消防车道为尽头式的应设置供消防车调头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12m)。
第十一条农家乐(民宿)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应设置天然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m3;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m3;场所所在建筑体积超过m3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设置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要求,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25㎡至少配置一具4kg灭火器);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人均配备手电筒、逃生面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应急消防设施,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宜设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建筑内的房间及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窗,窗的面积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GB-)规范要求。
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厨房内使用可燃气体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场所所在建筑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首层除外,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建筑不超过三层,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每层建筑面积小于㎡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
(二)建筑不超过三层,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的;
(三)建筑不超过两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每层建筑面积小于㎡,且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的。
第十四条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其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要求。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
第十五条当建筑采用敞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或者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达不到全是不燃材料的,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置室外金属楼梯;客房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应配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
(二)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十六条建筑内部及外墙装修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其中疏散走道的顶棚及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外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七条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十八条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敷设时应避开常年潮湿及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第四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场所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应落实专人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一条不应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卧床吸烟;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它部位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农家乐(民宿)建筑周边30m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临近山区、林场、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的农家乐(民宿)燃放孔明灯。
第二十三条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二十六条营业期间严禁进行动火装修、改造施工,其他时间进行相关施工及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严格执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第50号)有关施工现场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每日应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应开展一次全面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五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广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有关行业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家乐(民宿)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三十一条农家乐(民宿)的负责人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二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崇左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上级印发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要求。
原标题:《明文规定!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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