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燃气用户需谨慎违规行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7月8日讯(通讯员唐震柳泽楷)夏季天气炎热,是燃气事故高发期,烟台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燃气用户安全意识仍十分匮乏,表现在不会自检、不能辨识隐患,个别用户对燃气经营单位入户检查、要求更换零件时抵触、不配合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对此,烟台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提醒广大用户和燃气具安装单位依据相关条例、意见以下行为需谨慎:《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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