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村民与村委会雇佣关系的性质
公平原则既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公平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为,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公平原则;村民与村委会雇佣关系的性质决定着能否适用公平原则。
村民与村委会雇佣关系的性质用人者责任用人者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用人者责任指雇主责任,是指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用人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义的用人者责任,是指提供劳务者在为用人者提供劳务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的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用人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此得出结论,用人者责任可能没有公平原则;避免赔偿,或者补偿主要在于:用人者对劳务提供者的选任,或者通过工伤保险等解决。
农村人法律上的“困境”农村人不能享受职工待遇,并不能享受各项职工社会保险,其原因为原劳动部于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多数人从此规定解释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能享受职工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应当享受职工待遇。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评价为农业生产企业;另一方面,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评价为个体经济组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也应当享受职工保险待遇。一方面,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农业劳动可以评价为非全日制的岗位,农民为灵活就业人员。
原劳动部年的意见,或者解释,从事农村生产的承包经营户,或者其他专业合作社雇佣人员劳动可能面临下列“困境”:农业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重伤,或者死亡,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专业合作社可能没有能力赔偿。就此意义而言,随着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到来,国家应当废止原劳动部年的意见,将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解释为职工。
农村人法律上的“困境”也揭示这样一个道理:部门规章、意见等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另起“炉灶”。就原劳动部年的意见而言,已深刻影响了农村人的利益。需要说明的是,意见并没有经国务院批准,因而不是行政法规;法律人更不能通过该意见解释农村人不能享受职工保险。
农民不能成为职工的原因公平责任公平原则包括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平责任旨在:根据受害人的损失程度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公平分配已经造成的损害,公平责任从本质上看,与侵权责任的构成无关,因此不能评价为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条件为:法律没有规定的,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或者补偿数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紧急避险人的责任;第二,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责任;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状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第四,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村民受雇村委会的法律关系村委会为群众自治性组织,且从年始,村委会、居委会为当然的特别法人;村委会雇佣他人劳动即便不能评价为劳动关系,至少也为雇员关系。特别法人作为单位可以为其职工,或者雇员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但由于受到解释学的影响,村委会的委员可能目前仍不能参与工伤保险等。
就江苏启东市村民受雇于村委会陪同他人体检时突发疾病猝死赔偿事件而言,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其原因是村委会无法为其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就本案法官释法而言,法官可能还不知道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雇员受到伤害不适用公平原则。
《民法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委会等组织重新做了安排,例如,前述两个组织为特别法人等。由此得出结论,法律人应当正确解读《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适时废止诸如原劳动部年颁布的意见等,可能是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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