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股东另起炉灶,创业公司该如何是好
创业初期,随着公司越做越大、业务越来越广,可以一起合作的股东,开始同床异梦、貌合神离。有些合作股东干脆不再出现,拒绝联系沟通,甚至不惜同业竞争、另起炉灶……这样的情况,令创业公司大股东头疼不已。
公司筚路蓝缕,创业不易,好不容易初见成效,自然不可能轻易走到公司终局。大股东们最多的问题就是,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公司摆脱这样的状态?有没有什么制度,可以将合作初期的股东“请出去”?
如何防备股东另起炉灶
当曾经一起奋斗的战友因为理念不同而不得不分道扬镳时,能够体面告别也实在是少数。原因无他,这些创业者,为公司、为事业浇筑了太多的心血,感情和利益相互纠葛,剪不断理还乱。这样的情况下,选择逃避很容易,选择坐下来谈谈很难,最难的是面对的勇气。
这就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合法的应对策略。当然,如果公司在创业之初,设计股权架构之时,就曾委托律师进行长远规划,自然也更容易应对此等窘境。不幸的是,很多公司并没有一套科学的、规避风险的股权架构,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章程、创始人协议、股东协议。
更遗憾的是,公司法中并没有对股东除名的直接规定,股东除名制度,只能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窥见一些皮毛。
办理股东除名的规定和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东除名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股东存在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
2.公司对该股东履行了催告程序,催告程序中应当为该股东预留足够的时间予以弥补全部未出资;
3.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了股东会决议。
而上述条件中,仍然有细节需要自行把握,如为该股东预留足够的时间予以弥补全部未出资,多久为足够时间,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具体情况、双方合作模式等进行判断,一般不超过十五日,稳妥起见可以设定三十日。
再比如,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就要求股东会决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具体体现在:1.召开程序合法,如: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等;2.决议合法,如:符合表决权要求,拟除名股东股东表决权回避等。
以上即为股东除名制度的一般规定和操作流程。
股东除名制度并不是最佳选择
但实践中,还会遇到另一个问题,即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此时,对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制度,而是应当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同时适用。
总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司法裁判一直持谨慎态度,一方面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且股东除名又必然影响股东的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因为股东被除名后,若公司资产减少,则不利于公司的存续,也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股东除名制度并不是各方的最优选择。
“只几个石头磨过,小儿时节……但记得斑斑点点,几行陈迹。五帝三皇神圣事,骗了无涯过客。”当初可以一同枕戈待旦、殚精竭虑的创业伙伴,如果真的只是理想追求有了偏颇,那么各方坐下来谈一谈,给自己、给伙伴、给公司一个完整的交代,不应该只是存在于童话中的结局。
更何况这不是结局,而只是一个简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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